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寿山石鉴定样品接受和鉴定证书出具程序

1 工作程序:

鉴定/记录 / 样品/ 鉴定 / 样品/ 暂存 / 样品/登记 / 样品/ 接受  /委托单位(客户送样) /鉴 定 结果审 核  / 出 具证 书 / 证书及样品收样人签字  。

2.范围:

本程序适用于福建省宝玉石协会鉴定专业委员会所属寿山石鉴定站(以下简称鉴定站)业务。

3.职责:

3.1样品的接受、登记(编号)由样品接受人负责,包括对样品的完整性、和对应于鉴定要求的适应性进行验收,并将样品及时放存或传递到鉴定人。对于有缺陷的、状态不完整的应作详细记录并请送样人(客户)签字认可或当即退回。对于大型不宜搬动、贵重、和样品件数较多等不宜送鉴定站鉴定的,客户可以通过预约,鉴定站可以派员到现场进行鉴定。

3.2鉴定人应严格按有关标准进行鉴定,认真填写鉴定记录,做到完整、清楚、真实、准确、规范,鉴定人员对本岗位的鉴定结论负责,并保证样品的安全性和完好性。

3.3审核人一般由具备主任鉴定师资质的鉴定站质量技术负责人担任。审核人对技术运作本程序的实施和所需资源的供给全面负责,包括人员培训、贯彻标准、审查确认鉴定方法、审核批准鉴定证书(报告),以确保鉴定站的运作质量。必要时还可以代表鉴定站就鉴定质量(结论)对外联络,处理投诉意见和质量事故。

3.4样品接受人和鉴定人应分别由不同的工作人员担任。

4.样品的登记、标识

4.1样品接收后,有收样人进行登记和编号,并附上唯一性标识编号,编号由“收样日期+收样序号”组成(收样序号为累记号)。

4.2样品接受后,由收样人填写业务流转卡(含鉴定记录),并连样品按工作程序传递,直至委托单位(客户)签收,流转卡由收样人集中保存。

5.鉴定证书的出具

5.1鉴定证书应附有样品照片

5.2寿山石的鉴定应由二名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鉴定师同时进行,其中一名任鉴定人,一名任审核人。寿山石田黄石种鉴定证书的审核人必需是主任鉴定师。

6.记录

6.1寿山石鉴定记录与业务流转卡合一

6.2鉴定记录是鉴定报告的如实记载,是编制鉴定证书(报告)的原始依据,必须认真如实地填写和保存。

6.3鉴定记录(业务流转卡)中客户名称、样品名称、送样日期、样品编号和收费由收样人填写。

6.4所有记录都应有编号、编页和签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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